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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崔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崔羊山,常菊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凯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羊山,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菊英,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崔羊山、常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双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