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崔羊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崔羊山,常菊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凯铭,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羊山,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庆,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菊英,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崔羊山、常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5)林交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4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双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