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佳与被执行人王战韶、冯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王战韶,冯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战韶,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吉红,女,1979年12月17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与被执行人王战韶、冯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冯吉红的工资账户,现因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应该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吉红工资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吉红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