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向平人与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权礼,刘向平,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异18号异议人(案外人):王权礼,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平市第一针织厂退休工人,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刘向平,男,1953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刘向平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王权礼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王权礼称:2012年8月21日,我和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通达回迁安置有限公司签订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约定将王权礼所有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四、五马路之间、面积为125.3平方米的商业用砖平房交给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通达回迁安置有限公司拆迁,补充协议附二约定,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公司按原有面积回迁安置,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五马路把角的商网回迁安置给被拆迁人王权礼。现该房屋被铁东法院执行给刘向平,要求铁东法院撤销相关的判决、裁定,确认该房屋归我回迁安置。刘向平辩称:我是该房的第一购房人,我是2011年11月30日签订的合同,动迁户是2012年8月21日签的合同。我的合同签的明确地点是南一纬五马路东属第一户,并且签订的面积与实际面积相符。动迁户签的是南一纬路或五马路把角,王权礼的房子地址不明确,与我买的这户不发生关系。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出庭人员黄国信称:对王权礼提供的回迁安置协议无异议,表示该协议的签订是真实的。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刘向平诉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东四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2011年11月30日刘向平与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向平购买帝展公司位于本市铁东区南一纬五马路3号楼110号商网房屋,面积196.71平方米,每平方米7000元,总价值1,386,300元。判决:(一)原告刘向平与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刘向平办理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五马路3号楼110商网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原告刘向平于2015年6月申请执行,并提供了商品房预定协议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对3号楼110号商网(东数第一户)进行交付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5)东民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被执行人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坐落于四平市铁东区五马路3号楼110号商网(即东数第一户商网、建筑面积196.71平方米)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向平所有。(二)被执行人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刘向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执行人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公司黄国信签收。现异议人王权礼以其为该商网回迁安置所有权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是该商网的所有权人。本院认为:异议人(案外人)王权礼提出其是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纬五马路3号楼110号商网(即东数第一户商网、建筑面积196.71平方米)所有权人的异议,涉及房屋所有权确认问题,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执行程序无法确认,故异议人(案外人)王权礼异议应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王权礼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姜军龙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