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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2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与被告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3民初528号原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法定代表人郭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成义,达茂旗教育局安全与政策法规办公室主任。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法定代表人张永文,旗长。委托代理人高攀泉,内蒙古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软件园B座801室。法定代表人赵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飞,公司股东。原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与被告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在庭审过程中放弃了全部诉讼请求,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诉称,2013年8月15日,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关于校车合作运营监管协议书》,并由双方各出资50%,购买了申龙牌SLK6800XC型41座国标校车10辆。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告对该10辆校车拥有50%的所有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校车合作运营监管协议书》一份。欲证明本案争议的10辆校车,原告人民政府和被告按总购资价的50%出资购买的车辆,原告人民政府对该车辆享有50%的所有权;原告人民政府和被告双方按照协议由被告运营达茂旗校车服务业务。原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和被告均认可该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2.开支报销审批单3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张、购置税发票10张、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交通管理费收费收据5张、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张、农行结算业务申请书1份、达茂旗国库集中收服中心单位支出报账单1份。欲证明本案争议的十辆校车原告人民政府出资50%,支付了所有的购置费用。原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和被告均认可该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应占本案争议10辆校车60%的所有权,因为平时车辆是由被告管理和维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与被告签订《关于校车合作运营监管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双方各自承担购车费用的50%(包含购车款、购置税、上户费用)。后双方各承担50%的购车费用,购买了申龙41座国标校车共10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与被告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校车合作运营监管协议书》,并双方各出资50%,购买了10辆申龙牌41座国标校车,故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和被告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各按50%份额共有上述10辆校车。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政府与被告包头市新起点校园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申龙牌SLK6800XC型41座国标校车共10辆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各占50%。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教育局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额尔得木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戈 华附本案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