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朱乾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朱乾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613号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住所地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帝豪酒店,统一社会代码91500238671014534T。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仲华,重庆峡郡律师所律师。被告:朱乾伟,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被告朱乾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以被告朱乾伟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元50.25元,已由被告朱乾伟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成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