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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47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昕,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01年8月9日因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5月28日因盗窃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16日因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07年10月19日因盗窃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24日因盗窃被沈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2011年4月1日提前被解除劳动教养。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昕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8时许,被告人李昕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害人徐某(男,41岁)并来到鹤岗市工农区湖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徐某家做客,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昕和徐某及其朋友等人用餐后,李昕乘徐某熟睡之机,将其裤兜里的人民币现金8000元和浪琴牌手表盗走,合计价值人民币1997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缴返还,其余被挥霍。经侦查,被告人李昕于2017年2月1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一小区停车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收缴返还笔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辨认笔录,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鹤岗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昕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昕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昕盗窃人民币现金8000元,全案盗窃犯罪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19970元,经查,被害人徐某被盗人民币现金数额仅有其陈述证实,无其他证据佐证,根据刑法谦抑原则,上述指控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对李昕盗窃人民币现金数额认定为5600元,全案盗窃犯罪数额合计价值人民币17570元。被告人李昕捕后至当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及部分赃款被追缴返还,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昕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二、被告人李昕尚未返还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文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宏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