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卢慧军、宫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慧军,宫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293号申请人:卢慧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申请人:宫秀芬,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申请人卢慧军与被申请人宫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慧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宫秀芬丈夫张玉光名下的房屋一幢予以查封。申请人卢慧军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宫秀芬丈夫张玉光名下的房屋一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贵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