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5刑初16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陕A5L8**小型轿车,沿西临快速干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路装备部后门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冯某某相撞,致冯某某死亡。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临)鉴(法尸)字[2017]007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冯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警大队临公交认字2017第1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认为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马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