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终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圣祥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圣祥,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圣祥,男,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沙海军,主任。上诉人钱圣祥因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如城街办)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行初9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钱圣祥认为,2012年5月30日,因如皋市花木大世界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钱圣祥与如城街办签订了百亿花木产业创意园项目工程安置房安置协议,但如城街办拒绝交付具备安置条件的合法房屋,如意新城长安新村的安置房为违法建筑。现请求,第一,确认如城街办不履行安置协议违法;第二,责令如城街办交付协议约定具备安置条件的合法安置房。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钱圣祥的提起行政诉讼其实质是基于双方在履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钱圣祥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必然要对钱圣祥与如城街办所属的百亿花木产业创意园项目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进行审查。涉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于2012年5月30日。根据行为时的法律规定,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未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钱圣祥提起诉讼时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于2015年5月1日,在此之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钱圣祥的起诉。钱圣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拒不履行协议违法,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被上诉人如城街办答辩意见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涉诉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于2012年5月30日,上诉人钱圣祥的提起行政诉讼实质是要求被上诉人如城街办履行该协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包括行政协议,且在该部法律实施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虽然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此前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因房屋安置、补偿问题发生纠纷的,已经由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钱圣祥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德萍审 判 员 鲍 蕊代理审判员 张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迪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