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森多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森多服装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4民初4941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法定代表人:AdamR.Kelly。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巨,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森多服装店,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涌表段裕景花园**号商铺,注册号440682600077928。经营者:陈成长,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森多服装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森多服装店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第1236702、第5288009、第5288005号注册商标的商品;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森多服装店于2017年6月4日前赔偿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15000元,上述款项支付至账号62×××72(户名:吕积彬,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逸景翠园支行);三、如果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森多服装店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有权以2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因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自愿承担。原告已全额预交105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52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苏长磊代理陪审员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素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