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常海学与徐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海学,徐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397号原告:常海学,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回族,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雪萍,女,1969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常海学与被告徐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海学请求法院:1.由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19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逾期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雪萍立即偿还原告常海学欠款190000元。二、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徐雪萍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军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