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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龙泽与林志煌、林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泽,林志煌,林福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74号原告:王龙泽,男,200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龙泽父亲),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被告:林志煌,男,200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被告:林福兴,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王龙泽与被告林志煌、林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龙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龙泽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龙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龙泽负担。审判员  陈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