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龙泽与林志煌、林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泽,林志煌,林福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74号原告:王龙泽,男,200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龙泽父亲),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被告:林志煌,男,200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被告:林福兴,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王龙泽与被告林志煌、林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龙泽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龙泽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龙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龙泽负担。审判员 陈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