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10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平新与刘运河、刘运福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新,刘运河,刘运福,闫付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0699号原告:李平新,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河,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运福,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运河(系被告刘运福之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闫付国,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18号5室。负责人:姜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李平新诉被告刘运河、刘运福、闫付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德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魏钰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江 雪书 记 员 杨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