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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潘明铁、李晓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潘明铁,李晓东,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2号之一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博,男,该公司法务。被告:潘明铁,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李晓东,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王丽杰。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明铁、李晓东、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