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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知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丰林塑料加工组、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丰林塑料加工组,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梅,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丰林塑料加工组,经营场所。负责人王莲只。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仁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森,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生,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琼瑞,女,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丰林塑料加工组、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钱红军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