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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洲、四川省玖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赵洲,四川省玖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82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林,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李小安。被告赵洲,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四川省玖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碧琼。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洲、四川省玖昌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查封被告四川省玖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岷江牌重型罐式货车(车牌号:),限额4180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对本案诉讼保全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玖昌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岷江牌重型罐式货车(车牌号:)予以查封,限额41809元。查封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或设立其他物权。所查封财产待本案审理后再行处理。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