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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民初8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魏存功与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存功,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3民初881-1号申请人魏存功,男,194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兴,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住所地,岐山县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韩振亚,任分公司经理。原告魏存功与被告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存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的岐山县北环路“金煦红阳”项目27套网签的住宅房屋在价值49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魏存功以其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6号院3号楼1单元1201号单独所有的建筑面积293.27㎡住宅提供担保;担保人李丽以其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6号院3号楼1单元1202号单独所有的建筑面积153.33㎡住宅提供担保;担保人魏军英以其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6号院4号楼3单元1001号单独所有的建筑面积158.2㎡住宅提供担保;担保人魏军强以其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联盟路6号院3号楼1单元1102号单独所有的建筑面积153.33㎡住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唐山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岐山分公司的岐山县北环路“金煦红阳”项目27套网签的住宅房屋在价值49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本裁定向双方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翠审 判 员  付亚军人民陪审员  李新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应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