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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巾胜与刘振斌、潘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巾胜,刘振斌,潘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孙巾胜,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振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潘书琴,女,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孙巾胜申执刘振斌、潘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0)阎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振斌、潘书琴应支付申请人潘书琴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44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443元,合计10876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潘书琴有工资收入,遂依法按月提取1500元至我院执行账户,现已将案款108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孙巾胜,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权力,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恢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谷翔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