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1626孙灿洪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灿洪,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4民初1626号原告:孙灿洪,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53218397J,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2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树燕,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江苏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大道西侧(原公路管理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96706545R。法定代表人:夏仲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灿洪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公司)、江苏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裁定并冻结了被告神龙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灿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被告神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树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灿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神龙公司偿还欠付原告的人工费300000元;2、被告金港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金港公司将泰州市姜堰区帝景蓝湾项目部分工程发包被告神龙公司建设,神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其中的钢筋工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后原告按约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截止2016年6月8日,被告神龙公司尚欠原告人工费300000元。被告神龙公司辩称,神龙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没有形成相应的合同关系,合同的签订人闻晓坤不能代表神龙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神龙公司也未对该合同进行追认,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神龙公司在欠各班组人工费明细表上加盖印章时,载明“以上数据依决算为准”,虽然盖有神龙公司行政印章,但是注明以上费用由神龙公司核实后,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45天内,根据有关协议条款支付。现在原告提供的协议并不当然有效,所以原告提供的欠各班组人工费并不当然适用。请求依法裁判。被告金港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10日,闻晓坤以“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帝景蓝湾二期项目部”名义(甲方)与原告孙灿洪(乙方)签订劳务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所承接被告金港公司的帝景蓝湾二期6、9、11、12号住宅、商业A、B及1号人防工程的钢筋工工程劳务分包给乙方,乙方包工包辅料包机械施工(除钢筋及直螺纹主材、二结构植筋外的所有人工材料机械费);承包单价根据工程图纸按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规则计算建筑面积,±0.0以上每平方米35.5元,±0.0以下每吨580元;∮14以上电渣压力焊每个2.5元,∮16—∮25套筒接头每个6.5—8.5元;等。该协议由原告、闻晓坤签名,闻晓坤另加盖了“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帝景蓝湾二期资料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2016年6月8日,被告神龙公司向原告出具“欠各班组人工费”清单一份,该清单载明:欠原告(钢筋工)人民币300000元,以上数据依决算为准。当日,被告神龙公司又在该清单上签署以下内容:以上费用由神龙公司核实后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45天内依据有关协议条款支付,被告神龙公司在该内容上加盖了单位印章。原告孙灿洪亦在自己的栏目内签名确认。3、2016年6月16日,帝景蓝湾二期6、9、11、12号住宅、商业A、B及1号人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另查明,1、被告金港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被告神龙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2、闻晓坤系被告神龙公司管理人员。原告孙灿洪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3、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变更名称为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务协议书、工作证明、欠各班组人工费清单、本院(2016)苏1204民初3139、4682、510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神龙公司及被告金港公司间有无合同关系,如有则为何法律关系;2、被告神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价款;3、原告要求被告金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应当支持。关于争议焦点1,从查明的案件事实看,被告金港公司将帝景蓝湾二期6、9、11、12号住宅、商业A、B及1号人防工程发包给被告神龙公司施工;被告神龙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闻晓坤以“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帝景蓝湾二期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劳务协议书一份,又将上述工程中的钢筋工劳务分包给原告,该分包协议亦实际进行了履行。虽然原告提交的劳务协议书是原告与闻晓坤所签订,庭审中被告神龙公司对闻晓坤的行为不予认可,但劳务协议书加盖了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帝景蓝湾二期资料专用章,闻晓坤是其工程的管理人员,且上述证据所涉工程是被告神龙公司承建的帝景蓝湾二期工程。后在原告就劳务价款与被告神龙公司结算时,被告神龙公司对原告为其所承建的帝景蓝湾二期工程进行钢筋施工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价款如何支付作出承诺,并在欠各班组人工费的清单上加盖了该公司印章。故原告所举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神龙公司将帝景蓝湾二期6、9、11、12号住宅、商业A、B及1号人防工程的钢筋工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被告神龙公司认为双方无合同关系的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告与被告神龙公司间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成立。关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被告神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原告,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为无效。原告在被告神龙公司承建的工程进行了钢筋工施工,其提交的欠各班组人工费的清单上明确载明所欠原告的价款数额及付款期限,被告神龙公司亦加盖印章予以确认,被告神龙公司未能提交与原告另存在尚不应付款的协议约定,现本案所涉工程已于2016年6月16日经验收合格,付款期限已届满。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被告神龙公司应支付原告价款。本院认为,被告神龙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价款并未完全否认,只是称需要与工作人员核对,因该核对工作系其内部管理行为,即使需要核对理应及时处理,若有异议亦应于付款期限届满前向原告提出,对此被告神龙公司未能提交足够证据予以推翻,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3,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被告金港公司将帝景蓝湾二期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神龙公司施工,但金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神龙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价款数额,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被告金港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神龙公司支付价款300000元以及被告金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价款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灿洪价款300000元。二、被告江苏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价款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920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宋晓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