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梁铁生与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铁生,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861号原告:梁铁生,男,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赖宏看。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刘信。原告梁铁生诉被告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铁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梁铁生负担。审判员  陈登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邢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