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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敏结与梁志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结,梁志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631号之一原告:李敏结,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龙,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志煊,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敏结诉被告梁志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敏结以被告梁志煊之兄梁志勇代其向原告李敏结支付105000元,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结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为1161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1元,由原告李敏结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