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敏结与梁志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结,梁志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631号之一原告:李敏结,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龙,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志煊,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敏结诉被告梁志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李敏结以被告梁志煊之兄梁志勇代其向原告李敏结支付105000元,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结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为1161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1元,由原告李敏结负担。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