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与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291号原告: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张文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岩,吉林开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毕忠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智,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以下简称兴业采石场)与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文良、许岩、郭永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业采石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对所承建的辉白高速由于途径原告采石场作业范围内,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所造成的损失200万元(损失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事实和理由:原告系2005年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成立的合法企业。成立后由于市场开拓的需要,在采石场内成立了浑江区福生石材加工厂,为企业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产业链。2014年因建设辉白公路的需要,被告委托中国建材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吉林总队,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原告等可能产生影响进行了资源调查报告(详见2014年9月调查报告),报告明确原告所属的采矿权不在压覆矿产资源范围内。2014年12月31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对此作出“吉国土资压字(2014)79号《辉南至白山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认为:“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采矿人签订的协议,重叠区域不作压覆”,而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达成任何协议,原告的合法权益已开始受到侵害。由于原告所经营的企业属于特种行业,需要放炮作业。根据2007年11月吉林兴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属的采矿区进行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沿山坡爆破时,下坡飞石安全距离应增加50%,即300米。被告所承建的辉白公路在原告爆破安全范围作业内,白山市矿产资源部门对原告采矿资格证顺延使用不予批复;原告采石场委托的爆破作业单位吉林省白山市满天星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5日明确告知由于被告所承建的辉白公路违反国家对露天作业的技术规范,停止为原告采石场提供爆破服务。原告被迫停止生产运营,使前期办理占地手续,以及生产投入无法收回,企业面临无法继续生存的尴尬境界。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企业无法正常运行,原告同时考虑到企业生产可能会危害社会公众,迫于无奈停止经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补偿事宜,但是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理会原告的合理请求。高速公路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本案采矿权的合法所有人,不具有采矿获得收益的权利,无权提起赔偿诉讼。2、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3、辉白高速公路建设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辉白高速公路距离兴业采石场321米,在辉白高速公路与兴业采石场之间,即距离兴业采石场241米处有103省道相隔,辉白高速公路在兴业采石场近点处建有隧道,不存在侵害兴业采石场权益的问题。本院经审理查明:兴业采石场位于板石林场石碑岭,于2011年3月30日申请颁发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一年,即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2年3月30日。2015年建设的辉白高速公路板石1号隧道,位于兴业采石场的西侧。在兴业采石场与辉白高速公路之间,有103省道相隔。以上案件事实,有关于新建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立项的批复、辉白高速公路与兴业采石场位置关系图、《采矿许可证》、关于需要补正相关材料尽快办理采矿权延续的通知、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兴业采石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采活动,《采矿许可证》于2012年3月30日到期后,兴业采石场便无权开采石材。辉白高速公路在建设期间,兴业采石场并不具有采石的权利,故高速公路公司未对兴业采石场的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对辉白高速公路是否压覆采石场、以及对采石场造成多大损失,兴业采石场申请司法鉴定。因兴业采石场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自行废止,故对兴业采石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所述,兴业采石场未能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白山市八道江区板石林场兴业采石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