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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炎超、周兵等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炎超,周兵,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苏宝理,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804号原告:朱炎超,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周兵,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涛,男,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010716867。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职务:董事长。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被告:苏宝理,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韦翔,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男,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晓光,男,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炎超、周兵诉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苏宝理、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炎超、周兵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苏宝理、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炎超、周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炎超、周兵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苏宝理、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炎超、周兵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谭艳红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