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长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3刑初15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富,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修文县人,户籍地:修文县,现住址同上。1997年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长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长富以牟利为目的,在修文县小箐乡财政所门口以10元的价格贩卖一张淫秽光碟给叶某某。后被告人陈长富在收摊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被告人陈长富的临时摊位上查获115张的待售光碟。经贵阳市公安局依法审查鉴定:被告人陈长富贩卖的116盘涉嫌淫秽光碟中,有111盘系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长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长富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词;被告人陈长富的供述和辩解;物品审查鉴定书;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长富的上述犯罪事实,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长富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富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贩卖淫秽物品,其行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陈长富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长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长富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的规定,被告人陈长富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每月应参加不少于八小时的社区服务,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以保证其及时融入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长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长富在缓刑考验期内,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八小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