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娄振峰、娄军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振峰,娄军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15号申请执行人:娄振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娄军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娄振峰诉娄军凯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