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时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时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67号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会江巷33号3单元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664428929。法定代表人吴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传甫(特别授权),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祥克,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时富,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时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多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