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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顾炎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炎,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建德市。2014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顾炎犯盗窃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浙010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顾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追回的捷安特牌ATX770型自行车一辆、捷安特牌ATX777型自行车一辆以及捷安特牌ATX850型自行车一辆,责令被告人顾炎分别退赔给被害人刘某1、刘某2和郭某。被告人顾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顾炎盗窃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顾炎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炎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