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罗国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刑初65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国华,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罗国华以被害人谭某某建房侵占了其组上的土地为由,请人开拖拉机运来石头倒在路上,将谭某某建筑工地唯一的进出道路堵死,谭某某、谭某甲、匡某某、刘某某听说此事后赶到现场与被告人罗国华理论,在此过程中双方发生扯打,被告人罗国华抽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刺中谭某某左胸及左腹部,谭某乙也被刺伤左侧脸部及腿部,被告人罗国华头部及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谭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谭某乙、罗国华的伤势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罗国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国华辩称:认罪。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国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罗国华的亲属与被害人谭某某经耒阳市小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谭某某各项损失,被害人谭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罗国华刑事责任酌情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2016年10月2日14时许,他的伙计匡某某打电话说罗国华喊人拖了一车石头倒在工地进料车辆出入口,他马上召集其他伙计到现场,确认是罗国华所为后决定用铲车铲走,这时第二车石头来了接着罗国华也来了,他上前与罗国华理论,罗国华说这是罗国华湾里的地,他说地是他们向村民购买的,要罗国华不要神里神气,一说完罗国华就掀开衣服掏出一把杀猪刀向他刺来,被刺中右胸,罗国华还想刺时几个伙计已经冲到他身边来了。2、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案发当天下午3时他跟谭某甲、谭某丙到了现场,谭某甲的几个伙计都在,一会儿罗国华带着一辆农用车拖了石头过来,他上前劝说司机没有倒石头就把车开走了,罗国华与谭某甲他们几个伙计在石头堆旁议论,一会儿就打起架了,他想夺罗国华手中的刀,罗国华发疯般到处乱刺,他急忙退开后感觉左脸、左腿疼痛。3、证人谭某甲、匡某某、谭某丁、刘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谭某甲和匡某某、谭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几个伙计做房地产开发项目,听说石头把路堵住了,伙计都到了现场,正在商量如何处理,一辆装石头的车来了,罗国华也来了,罗国华没理会谭某甲直接走到谭某某身边跟谭某某谈,突然罗国华掏出一把杀猪刀刺向谭某某,谭某某躲避时摔倒在地,罗国华一下持刀刺在谭某某左胸部位,其他人就围住罗国华夺刀,一个被罗国华刺中面部,不知是谁用石头在罗国华头上砸了几下。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当日上午罗国华打电话要他拖石头到村里铁路涵洞口砌护坡,中午就拖了一车石头按罗国华的要求倒在涵洞口旁边的土马路上,下午三点钟时又拖了石头来,看到罗国华在与谭某某等人交涉,罗国华是一个人,其余都是谭某某那边的人,谭某某过来要他莫倒石头他同意了,刚好他有个电话在接听,等他接完电话看到谭某某那边的人围住罗国华在打,罗国华手上拿一把杀猪刀乱舞,围他的人四下跑开,罗国华时而追这个时而追那个,额头在流血。5、被告人罗国华的供述与辩解,谭某某和几个人搞开发,他们的建设用地在六几年以前是属于小水村而且是他家的,他倒石头的那条路是他组上的,谭某某打电话要他后果自负,他家离倒石头的地方不远,看到谭某某那边人多怕自己吃亏就带了一把杀猪刀在身上,他和谭某某争论了几句,谭某某冲过来在他额头打了一拳并骂他,其他的人也围住他打,用石头砸他,他气不过就掏出杀猪刀向前刺去,谭某某离他最近就刺中了谭某某,还有人想来打他他就持刀乱挥,后来他被人用方木打了刀被匡某某抢了去。6、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和已收缴作案工具杀猪刀。7、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2016]临鉴字第963号临床鉴定意见书,谭某某左侧胸壁裂伤;胸腹贯穿伤;右心室壁表浅裂伤、心包积血;左下肺裂伤、左胸腔积血;隔肌破裂;肝左叶破裂,肝中静脉、肝左静脉、肝后下腔静脉破裂;腹腔、盆腔积血。已行多项修补术,以上伤符合钝锐性作用力作用形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964、950号临床鉴定意见书,谭某乙左侧颌面部信左大腿软组织裂创,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罗国华头皮多处挫裂创、左手拇指软组织裂创、左上背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抓获经过,被告人罗国华2016年10月22日因伤害他人被耒阳市公安局口头传唤,当日处以行政拘留,后被刑事拘留。9、户籍证明,被告人罗国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民事赔偿情况及被告人罗国华获得谅解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国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国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国华的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谭某某的损失,获得被害人谭某某的谅解,对被告人罗国华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国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不会产生新的社会危害性,并参考耒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国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国华在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国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肖 雅 辉人民陪审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王开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 晶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