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机经销处与大连普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美华、李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机经销处,大连普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美华,李树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507号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机经销处,住所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三堂村。经营者:单连文,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被告:大连普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朱永杰,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高美华(曾用名:高晨),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第三人:李树才,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机经销处与被告大连普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美华、李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机经销处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机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建机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邹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