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茂兴、黄锋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茂兴,黄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茂兴,男,1940年10月1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黄锋锋,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马茂兴与被执行人黄锋锋伤害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蕉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梁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阳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