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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青辽与刘洪、彭德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辽,刘洪,彭德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611号原告:张青辽,男,1965年1月19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刘洪,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彭德莉,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三星路发展中心酒店6-7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原告张青辽与被告刘洪、彭德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青辽以双方和解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青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青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00元,减半收取82.00元,由原告张青辽负担。审判员  吴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