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德峰与张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号申请人段德峰,男性,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张静,女性,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段德峰与张静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并以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