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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德峰与张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德峰,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7号申请人段德峰,男性,1986年1月16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张静,女性,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段德峰与张静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并以给付申请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晓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