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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雨执字第10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焕坤、艾方成、王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焕坤,艾方成,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雨执字第1043-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521号。负责人:黄忠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76号芙蓉华天东楼5078室。法定代表人:谢双贵,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焕坤,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一心花苑A栋1601号。被执行人:艾方成,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168号鸿富大厦。被执行人:王阳,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5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8)雨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连带偿付贷款本金17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8066元等义务。但逾期后,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华森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其拍卖成交款暂不宜处置和分配。其他三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雨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会军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