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波与叶润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波,叶润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893号原告:谢波,男,1980年8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叶润超,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谢波与被告叶润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谢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谢波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瑞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