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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谢波与叶润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波,叶润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893号原告:谢波,男,1980年8月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叶润超,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谢波与被告叶润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谢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谢波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瑞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