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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杨运涛与陆建华、陆永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运涛,陆建华,陆永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503号原告:杨运涛,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建华,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陆永芳,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飘静,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君波,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运涛诉被告陆建华、陆永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案由变更为占有排除妨害纠纷。原告杨运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运涛负担。审 判 员 胡枫君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无代书记员 施邹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