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易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清,绰号“清矮”,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2015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16年2月1日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该判决。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易清行至宜春市袁州区鼓楼广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易某上衣口袋内装有现金,便尾随其准备盗窃,随后趁被害人易某上台阶不备时将其口袋内的120元钱盗走,在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盗窃现金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易清的供述、被害人易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宜春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刑终46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宜春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巡逻二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清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清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清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重新犯罪,根据此次犯罪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可不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不属累犯,但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易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斯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