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建与被执行人乔金莉婚约财产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乔金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姚建,男,成年,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乔金莉,女,成年,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建与被执行人乔金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雄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8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乔金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金莉银行存款28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泽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