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晓萍与被执行人李晶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萍,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911号申请执行人吴晓萍,女,1986年4月1日生,汉,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李晶,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吴晓萍与被执行人李晶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第291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执行员 周宗斌书记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