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深、贺心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深,贺心晓,贺本海,贺本怀,贺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贺深,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8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贺心晓,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6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贺本海,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6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贺本怀,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8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贺本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日,住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贺深、贺心晓、贺本海、贺本怀、贺本林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5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