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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蒋永明与廖继全、黄立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继全,黄立玉,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继全,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申请执行人:黄立玉,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蒋永明,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682执6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蒋永明所有的川FDA7**号车辆的车户。现因被执行人蒋永明已自动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永明所有的川FDA7**号车辆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