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4执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贤明、李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贤明,李金龙,朱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贤明,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李金龙,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朱春凤,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金龙、朱春凤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金龙、朱春凤银行存款人民币34924.21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