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0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商文友与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文有,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95号原告:商文有,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系原告妻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侍育文,黑龙江辅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宋聚良,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姝,女,该院医务科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文友与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商文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想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文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77元,减半收取计8588.50元,由原告商文友负担。审判员  邓卫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