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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梁栋,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丹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栋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王丹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