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丹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梁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26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梁栋,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梁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丹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栋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王丹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梁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6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少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