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吴斌平、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平,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斌平等137人(详细情况附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法定代表人黄益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1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共计1749496.4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273元,申请执行费198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生产器具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的冲料机等机器设备(具体查封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天勤审判员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学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