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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冬虎与何怡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冬虎,何怡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650号原告:崔冬虎,男,汉,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何怡怡,女,汉,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崔冬虎诉被告何怡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冬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崔冬虎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颖代理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