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3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冬虎与何怡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冬虎,何怡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650号原告:崔冬虎,男,汉,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何怡怡,女,汉,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崔冬虎诉被告何怡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冬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崔冬虎负担。审 判 长 李红颖代理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