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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维新与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4民初603号起诉人:罗维新,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井研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2017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罗维新的起诉状。起诉人罗维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资41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罗维新是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雇请的保安,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26日在旭光健康茗苑小区务工,月工资1050.00元,截止2017年1月26日,四川天府丽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罗维新工资415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罗维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