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正芳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芳,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09号原告:范正芳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被告: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58号华贸商务楼311、312。法定代表人:黄正本。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正芳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范正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正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