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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范正芳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正芳,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09号原告:范正芳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被告: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258号华贸商务楼311、312。法定代表人:黄正本。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正芳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启德普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范正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正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