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XX震与谢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震,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XX震,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XX震与被执行人谢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第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由被告谢华于2016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XX震代为清偿的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8600元,执行费1400元,共计110000元;如逾期未还,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谢华负担。申请人XX震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6350元,已执行完毕。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7000元,已执行完毕,2017年5月16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75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华于2017年5月18日自觉给付申请人XX震7500元。申请人本次执行申请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第858号民事调解书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乐发明代理审判员 薛 俊代理审判员 郑茜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蔡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