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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与被申请人金川区川椒苑排挡店行政非诉执行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金川区川椒苑排挡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30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奇,金昌市国土资源局金川分局职工。被执行人:赵登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国土局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金国土资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赵登斌未经批准,擅自在原金昌养鸡场旁的国有荒滩上违法修建养羊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金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金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赵登斌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因赵登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金昌市国土资源局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金国土资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赵登斌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赵登斌在法定期限内对金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经明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乡镇人民政府可直接拆除。国土资源局系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审 判 长  口云峰审 判 员  孙荣涛代理审判员  瞿晓萍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