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黄某2、黄某3、黄某2、黄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黄某1,黄某2,黄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504号原告雷某某,女,生于1935年2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55年5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系黄某某妻弟,男,生于1963年3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某1,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某2,女,生于1972年9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黄某3,女,生于1977年4月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黄某1、黄某2、黄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某某、黄某1、黄某2、黄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